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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技术咨询简报(第8期):遵循UCP600的跟单信用证下证明书的处理

2、跟单信用证是什么

3、跟单信用证指什么

4、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5、什么是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特点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   技术咨询简报(第8期)   主题:遵循UCP600的跟单信用证下证明书的处理   2023年11月28日   议题   虽然证明书在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制单和随后交单方面并非一个主要的问题,但显然,业内对证明书的处理缺乏普遍认识。   介绍   ISBP 821第L1至L8段涉及原产地证明书,第P1至P4段涉及受益人证明书,第Q1至Q11段在“证明书”的通用标题下规定了分析、检验、健康、植物检疫、数量、质量和任何其他证明书。   分析   基本要求和功能   如ISBP 821第Q1段所述,提交的证明书可以表明跟单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没有名称,只要其通过证实所要求行为的结果,例如分析、检验,或健康、植物检疫、数量或质量评估的结果,以体现其功能。ISBP 821第P1段也反映了类似的观点。   实现所需功能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满足:例如,在检验证明书中证明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或在分析证书中证明对货物进行了分析,包括对上述两个例子中的结果的确认。确定一份证明书是否相符是由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如有)决定的。   证明书作为一个整体也要遵循根据UCP600第14(d)条审单的规定,以确保与该单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跟单信用证中的数据不存在数据矛盾。   UCP600第14(e)条强调,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   有时,如ISBP 821第A12(b)段和第Q2段所述,可能需要一份证明书来证实相关事件不晚于装运日期发生。在这些情况下,证明书须显示:   •不晚于装运日期的出具日期;或者   •行为发生在装运日当天或之前的措辞,在此情况下,如也显示了出具日   期,该出具日期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不应晚于该证明书的交单日期; 或者   •表明事件的名称,例如,“装船前检验证明书”、“装船前分析证明书”等。   如ISBP 821第L1段所述,如信用证要求提交原产地证明书,则提交的单据看似与所开发票的货物相关,证实货物原产地并经签署,即满足要求。这意味着,就原产地证明书而言,该单据必须提供货物原产地的说明,否则就不满足其功能。例如,一份仅声明“货物符合X国和Z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或类似表述的原产地证明书本身不满足所需功能。   就原产地证明书而言,如ISBP 821第L2段所指出的,跟单信用证可能要求受益人必须提交特定格式的原产地证明书,例如,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或两国贸易协定批准使用的单据。如要求提交这样的原产地证明书,这将表明对ISBP 821第L1段的修改,因为货物的原产地将通过填入一个适当的字母或代码来证实,该字母或代码将从单据中指定的选项中选取,而不是说明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原产地国家。   出具人   证明书只能由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实体出具;可同时参阅ISBP 821第A20段。然而,信用证中并不总是规定特定的出具人。在这些情况下,包括受益人在内的任何实体都可以出具证明书。重要的是,所有各方要注意这种情况,因为受益人出具的证明书可能并不总能满足买方和卖方之间签订的基础合同的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跟单信用证将仅指明要求提交的单据类型。任何出具实体的名称可能显示在相关的基础合同,而非反映在跟单信用证本身。   如UCP 600第4条所述,跟单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银行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UCP 600第3条提及未规定具名“出具人”资格的问题,该条款指出,在跟单信用证中,使用任何诸如“独立的”、“正式的”、“合格的”或类似词语描述证明书的出具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实体出具该证明书。ISBP 821第Q5段再次强调了这一点。   需注意,就原产地证明书(ISBP 821第L3 (c) (ii)段)而言,如跟单信用证要求提交由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则提交由行会、行业协会、经济协会、海关和贸易部门或类似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书亦满足要求。   内容   如ISBP 821第Q6段所述,为符合通常的市场惯例,证明书可以显示:   •仅测试、分析或检验了所要求货物的样品;   •多于跟单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上显示的数量;或者   •货舱、分隔舱或罐桶数目多于提单或租船提单上所显示的数目。   与受益人证明书有关的一个常见不符点是,受益人会复述跟单信用证中的措辞,而不是提供证明,证实与该措辞要求相符。例如,跟单信用证可能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装运日后3天内通过快递寄送一套副本单据给申请人并提交类似措辞的证明书”。所提交的证明书会完全照抄斜体字的内容,而不是证明受益人“已经寄送了一套单据等”。   因此,建议开证行不要使用该类措辞,而应清楚地说明相关的单据和要求的内容,例如,“受益人证明书,证实受益人已在装运日后3天内通过快递寄送一套副本单据给申请人”。   非单据化条件   常见情况是,跟单信用证将明确规定关于分析、检验,或健康、植物检疫、数量或质量的评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但不规定为证实符合这些要求而必须提交的单据。   ISBP 821第Q7段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在规定的单据中提及任何此类评估,则其不得与跟单信用证中所述内容矛盾。   声明   在确定任何分析、检验或质量评估的结果方面,跟单信用证经常没有规定证明书上需显示精准措辞。   在这些情况下,如ISBP 821第Q8段所述,证明书可以含有诸如“不适合人类消费”、“化学成分可能无法满足要求的需求”或类似声明,但须与跟单信用证、任何其他规定的单据或UCP600不相矛盾。   收货人   如ISBP 821第Q9段所述,如果证明书上显示收货人信息,则不得与相关运输单据中收货人的信息相矛盾。但是,如跟单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在收货人栏位显示“凭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凭指定银行(或议付行)指示”或“收货人:开证行”;及运输单据以上述其中一种形式出具,则该证明书可以显示收货人为跟单信用证中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一个具名实体。例外情况是,若跟单信用证已作转让,则该证明书可以显示收货人为第一受益人。   注意,同样的做法也适用于原产地证明书(ISBP 821第L5段)。   发货人   如ISBP 821第Q10段所述,如果证明书上显示发货人或出口商,则其可以是受益人以外的实体。该发货人或出口商也可以不同于跟单信用证项下提交的任何其他单据上所显示的托运人或发货人。   注意,同样的做法也适用于原产地证明书(ISBP 821第L6段)。   发票细节   根据ISBP 821第Q11段的规定,只要证明书上显示的出口商或发货人不是受益人,则证明书上可以显示不同于其他一种或多种规定单据上注明的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和运输路线。   注意,同样的做法也适用于原产地证明书(ISBP 821第L8段)。   一般原则   跟单信用证编号   ISBP 821“预先考虑事项”第(viii)条规定,只要开证行收到所有规定的单据,证明书上没有显示信用证号码或打错信用证号码并不构成拒付理由。该立场的例外情况是,进口国要求在证明书上显示跟单信用证号码。在这种情况下,跟单信用证必须清楚地表明这就是在该证明书上显示信用证号码的原因。   语法问题   根据ISBP 821第A1段,普遍公认的缩略语可以在证明书中用来代替词语,反之亦然。   如ISBP821第A2(a)段所述,如果在跟单信用证中使用斜线(即斜线符号“/”),可能导致不同的含义,通常不应用来替代词语。然而,如果仍然在跟单信用证中使用了斜线,且上下文含义不明,结果是,这表示允许在规定的证明书中显示所述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选择,并将被视为可在跟单信用证项下接受。   如ISBP 821第A2(b)段所述,如果在跟单信用证中使用逗号来表明一系列数据内容,可能导致不同的含义,通常不应用来替代词语。然而,如果仍然在跟单信用证中使用了逗号,且上下文含义不明,结果是,这表示允许在规定的证明书中显示任何一种或多种选择,并将被视为可在跟单信用证项下接受。   签署和日期   ISBP 821第A3段阐明,证明书、证明、申明或声明须经签署,即使跟单信用证在这方面没有规定。   如ISBP 821第A4段所述,证明书、证明、申明或声明是否需要注明日期,取决于所要求的证明书、证明、申明或声明的类型及其所要求的措辞和单据中显示的措辞。示例见ISBP 821第A4(a)段及(b)段。   ISBP 821第A5段规定,如证明、申明或声明作为规定单据的一部分被添加进去,只要该证明、申明或声明看似由出具并签署该单据的同一实体作出,则无需另行签字或注明日期。   如ISBP 821第A31(b)段所述,证明书副本无需签署,即使跟单信用证规定所有单据应当手签。此外,根据ISBP 821第A31(c)段,单据副本无需注明日期。   提交的原产地证明书应以看似与所开发票的货物相关、证实其原产地并经签署的单据格式出具。请注意,在ISBP 821第L1段中,原产地证明书并未要求注明日期。   在方框、栏位或空白处填写数据   根据ISBP 821第A17段,单据上留有填写数据内容的方框、栏位或空白处,并不意味着填写这些部分是先决条件。此外,如ISBP 821第A37段所述,单据上留有签字的方框、栏位或空白处,其本身并不表示该方框、栏位或空白处必须载有签字。   唛头   ISBP 821第A32段规定,如证明书显示唛头,这些唛头不得与跟单信用证中提到的唛头(如有)相矛盾。该唛头无需按其在跟单信用证或任何其他规定单据中显示的方式排列。对唛头的要求是不相矛盾,而不是以“完全”相同的方式或顺序显示。   两用单据   如ISBP 821第A41段所述,跟单信用证可能要求单一单据涵盖不止一项功能。例如,要求提交质量和数量证明书,交单人可以分开提交两种单据,每种单据涵盖一项功能,或提交单一单据。   类似地,如ISBP 821第A40段所述,跟单信用证可能要求提交分开的单据,例如,一份正本装箱单和一份正本重量单,交单人可以提交一份单据,涵盖这两项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交两份正本单据,每份单据体现一项功能。   既可以提交单一单据,也可以提交分开的单据,只要所提交的单据满足所有要求的功能。   总结   理解证明书处理的关键是要总体理解ISBP 821的内容,特别是与证明书有关的章节(L1至L8段,P1至P4段,Q1至Q11段),以及章节A(总则)的相关段落。   ——本简报仅为教育性质——   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   翻 译: 胡 捷   校 译: 申丽珍   译 审: 徐 珺   (来源: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   关注公众号查看更多  罢了,汉语词语,拼音是bà le,语气词,用在陈述句的末尾,有“仅此而已”的意味,对句子的意思起冲淡的作用,前面常跟“不过”、“无非”、“只是”等词呼应;表示容忍,有勉强放过、暂时不深究的意思。   出处:   1、元·关汉卿《金线池》第四折:“他委实不肯便罢了,教我怎生断理?”   2、明·高明《琵琶记·书馆悲逢》:“他把我嘲,难恕饶,你说与我知道,怎肯干休罢了?”   3、清·吴敬梓《儒林外史》第二十二回:“我不说你也罢了,你还问我这些话,这也可笑!”   4、刘大白《洪水》:“人也漂流去,倒也罢了;剩下这没饭吃没屋住的人们,是洪水底洪恩吗?”   5、明·施耐庵《水浒传》第二十三回:“只见枯草丛中钻出两只大虫来,武松道:‘阿呀!我今番罢了!’”   6、《儿女英雄传》第二回:“这可就罢了我了!慢说我没有这样的家当,便有,我也不肯这样做法。”   7、《西游补》第五回:“你四人回去罢了,千万替我谢声。”   8、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九:“凤官人还问我姐姐。你只打点迎亲罢了。”   9、《儒林外史》第十九回:“每日清早上是我弟媳妇出来屋后抱柴,你明日众人伏在那里,遇着就抢罢了。”   10、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二十二回:谁又参禅,不过是一时的玩话儿罢了。   11、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三十二回:“我也不过俗中又俗的一个俗人罢了。”   12、鲁迅《两地书·致许广平二》:“我相信写了出来,未必于你有用,但我也只能写出这些罢了。”   13、明·吴承恩《西游记》第二十三回:“哥哥,罢了!罢了!我们遇着鬼了!”   14、《儒林外史》第二十三回:“罢了!我上了这小畜生的当了!”   造句:   1、他不会真的打你,无非吓唬吓唬你罢了。   2、这不过是我的一点学习心得罢了。   3、他不愿意去也就罢了。   4、这道题很难吗?罢了。  赵某和李某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赵某和李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双方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如无法定合同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赵某和李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有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双方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如无法定合同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赵某和李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双方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时,如无法定合同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目录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银行在跟单信用证体系中的作用   跟单信用证体系下应注意的问题   信用证以其是否跟随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类。跟单信用证,有时也称为“银行家的商业信用证(banker’s commercial credits)”及“银行商业信用证(commercial letters of credit)”,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提供担保,确保他能够在货物装运后获得付款,即使买方无法付款或买方的票据被拒收(dishonoured)。   一单涉及跟单信用证的国际货物买卖通常涉及以下流程:   货物买方在他本国向他的银行(开证行)按该银行的标准格式以另一国的卖方为受益人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开立涉及开证行支付货物合同价款或承兑或议付卖方按该金额开立的汇票(例如:支票)的承诺。开证行可能要求买方为其对卖方的预期支付责任提供保证金,或也可能依赖买方的良好信誉。开立信用证的标准条件通常是向银行缴纳针对货物的一笔费用以及和货物相关的装运单据。   一旦开证行同意开立信用证,他要求在卖方国家的通知行告知卖方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开立。通知行也可能承担向卖方付款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信用证是“保兑”的(相反为“非保兑”的)。   此后卖方向通知行提交装运单据(包括货物发票、提单或运单以及,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等等)。如果备齐单证,通知行通过支付、承兑或议付买方开立的汇票而向卖方支付货款。随后通知行将装运单据递交开证行,开证行随后向买方交单,使得买方能够在卸货港接受货物。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是收费的,当然最终费用由买方承受。   当开证行收到全套符合要求的文件后,开证行会将约定的货款付给卖方(或受益人)。通常,开证行要求卖方将单据交给其本国的银行,该银行作为议付行。议付行将全套完整的单据邮寄给开证行,开证行将这些文件转交给买方(开证申请人)。   为使跟单信用体系运转良好,削弱卖方和买方的风险,卖方提供给银行的文件必须具有可靠性和真实性,而且执行贸易合同的承运人必须是值得信赖的。当然,银行本身的可信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卖方提供的文件符合跟单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则履行付款义务。但是银行不担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果银行发现单据不符或文件失效,这时跟单信用证就失效了。银行审核单据的正确性时非常谨慎,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符,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这是银行接受议付或拒付或拒绝议付的根本原因。   跟单信用证体系下,银行操作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例如,银行处理原产地证明时,并没有考虑货物的实际状态,银行只考虑文件内容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但是,有些文件银行是不予考虑的,如印刷在提单背面的条款,银行处理单据的准则是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首先,必须认真缮制销售合同。   国际贸易是从订立合同开始的,合同中应阐明买方申请开证时向银行提出的条款,这些条款应该清晰、简单可核实并且限制条款少。买方对运输单据的规定要具体、如提单的种类、由谁签发等。买方应明确规定对于货的品名和包装的描述,语言应清晰、明了、便于银行审核单据。合同中应避免使用诸如“第一流的承运人”、“特定天气状况下装船”之类的语言。当卖方向银行提供的文件需要满足上述语言要求时,议付行将无所适从,不得不征求申请人(买方)的意见,这必将造成议付延迟。除进口清关和官司方所要求的文件外,进口方(买方)不应要求过多的文件,因为文件越多,银行遇到单证不符点的机会越大,这必将影响跟单信用证体系的顺利运行。   其次,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及时、认真地核查。   通常,收到信用证后,卖方即根据销售合同地条款开始备货,准备出运。但是,当卖方根据销售合同准备好单据提供给议付行时,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只能根据信用证议付,而对销售合同一无所知。由此,必将造成议付失败或有条件议付。如果卖方收到信用证衙及时与销售合同比较,发现信用证有偏差,卖方可以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上述麻烦是可以避免的。   最后要说明的是,货主不要为了获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   实际上,货主都知道,应该使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真实地反映出货物的实际情况。这不仅是银行审核信用证时的要求,而且也是因为发生过利用单据进行诈骗的情况。但是,卖方为了获取清洁提单,往往通过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运人删除批注。事实上,承运人有权对收到的待出运货物状态进行批注,因为这可以限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对于出具保函的做法,银行方面十分反对。有些国家的法律是不承认这种保函的,而且认为这是欺诈行为,是卖方与承运人共同欺骗买方。真正的问题是,一旦这种保函落入买方手里,那么跟单信用证的操作就复杂化了。  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规定单据即可付款的一种附期限的书面保证,由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许多的国际贸易业务都会用到。跟单信用证除了有保证作用外,还有融资作用,一般进口商在开证时是不会付全部押金的,支付部分或者不付押金。   跟单信用证简称L/C,我国港台地区商人也称之为信用状,是一种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支付货款的书面保证。实际业务中常使用的是要求随附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即跟单信用证。   (一)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以贸易为开立依据,但不依附于贸易合同,开立后彼此独立。   (三)信用证业务有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只管表面合格,不管单据真伪,以及合同是否实际执行。除非能举证确系恶意行为。另外要求单据相符,单单相符。   (一)保证作用。对进口商而言,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通过信用证条款,控制出口商装运期,保证装运前的品质、重量、数量。对出口商而言,只要严格按信用证条款办理,就可凭单取得货款。   (二)融资作用。进口商开证时可不付或只付部分押金,可用少量资金做较大交易。出口商装运前凭信用证可以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装运后向议付银行作押汇取得贷款,也可用少量资金做较大买卖。   以上就是瑞律小编整理的关于什么是跟单信用证?的相关法律,跟单信用证多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中,是一种凭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瑞律网,我们有专业的为你解疑答惑。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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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y3h3.com/post/21549.html发布于: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