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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河北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查询系统及学籍号查询

2、河北省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http://xjgl.hee.cn/

3、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

  学籍是什麽及有什么作用?这么说吧,它就像身份证,一人一号,终身管用!如果信息弄错了,将来入学会很麻烦的。对于家长来说,在学籍全国统一管理并和户籍脱钩后,过去在学籍流动时的一些费用就免掉了;过去很麻烦的转学,将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办理。那么河北中小学生学籍怎么查询呢?学籍号如何查询呢?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河北学籍查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各省学籍内蒙学籍查询   西藏学籍查询   甘肃学籍查询   青海学籍查询   黑龙江学籍查询   新疆学籍查询   云南学籍查询   广西学籍查询   山西学籍查询   吉林学籍查询   宁夏学籍查询   海南学籍查询   江西学籍查询   辽宁学籍查询   重庆学籍查询   福建学籍查询   湖南学籍查询   陕西学籍查询   河南学籍查询   贵州学籍查询   河北学籍查询   天津学籍查询   四川学籍查询   湖北学籍查询   浙江学籍查询   江苏学籍查询   山东学籍查询   广东学籍查询   上海学籍查询   北京学籍查询   安徽学籍查询   河北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网址如下:http://xjgl.hee.cn   三个明显变化   一 是取消了核准环节,将许可性质的核准改为了程序性质的核办,更好体现了简政放权、为民服务的理念;   二 是取消了转学过程中教育管理部门纸质的盖章环节,实现转学业务流程网上办理;   三 是普通高中取消了借读管理方式,实行籍随人走。   对班额做出人数限定   小学、初中、高中不同学段,都对班额做出了明确的人数限定。   小学:45人以内   初中:50人以内   高中:不超过50人为宜   一方面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在配置教育资源时要按照标准配备,同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生源分配时也要按照标准分配,防止择校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我国正处于加速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出现了临时性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的状态,在县城和中心城市出现了流动人口增长过快,基础教育学校(学位)供给不足,超出了规定限额,导致出现了一些大班额情况。   为此,省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政策措施,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满足城镇化过程中的教育需求,达到《细则》的规定限额。承诺在2020年基本消除大班额现象。   义务教育阶段   招生范围(片区)划定   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小学、初中招生范围(片区)、招生计划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并报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直属学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也可以委托直属学校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这些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按计划招生。   免试、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其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接续或采集录入学籍信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建立电子学籍。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则自动生成。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对就近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学校应为其建立、接管学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   这样分班   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小学班额限定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限定在50人以内。   转学不得安排入学考试或测试   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高中阶段   一周内不报到,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新生在规定报到日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超过延长期限仍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班额:不超过50人为宜   新生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应以不超过50人为宜。   、   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的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   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分认定的必要步骤。学业成绩考核要与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操作、复习巩固等教学环节紧密结合,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学业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   学业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试和实践操作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定期考试即每学完一个模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学业成绩考核的计算方法采用百分制,平时考查占40%,定期考试占60%。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学习阶段修业的终结性成绩。   毕业:总学分达到144个   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   不应以停课、劝退等形式剥夺学生学习权利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不应以停课、劝退等形式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犯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为提高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学籍办理程序,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简化学籍办理流程,提供便民快捷服务,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全省中小学生在办理学籍转移的过程中,要取消所有纸质材料及盖章环节,学籍异动证明材料由相关学校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内上传说明。   二、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确保不出纰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籍管理相关政策通知到辖区内的每所中小学,并指导各校认真开展宣传,及时向家长做好学籍政策的解释工作。  河北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用户登录:   账号:   密码:http://www.17xuexiba.com/xueji/   建议使用Internet Explorer 8或更高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用户退出系统请注意点击右下角的注销按钮。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办辖区内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学校的在校学生数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核办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汇总、校验、上报、信息更新和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在应用电子档案同时保留必要的原始纸质档案。   第二章 招生、入学、注册   第六条 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小学、初中招生范围(片区)、招生计划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并报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直属学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也可以委托直属学校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这些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按计划招生。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其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八条 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接续或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之内为其接续学前学籍信息,并建立小学生电子学籍档案;针对无学前学籍信息的学生,学校需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为其新建小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新建立程序为:   (三)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及照片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核办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则自动生成。   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新生学籍。   第九条 学校应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在校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生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相关印证材料等。   第十条 小学、初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疑似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学校应为其建立、接管学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获得招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能使其获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   国际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小学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注册。初中招生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后进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按“统一招生”和“自主招生”方式将招生结果导入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招生,并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小学班额限定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限定在50人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各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五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如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审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如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核办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其电子档案,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其《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   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核办签章、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其回原年级就读,或者按休学年级安排其插班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升级、跳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一般不允许跳级。   个别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过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五章 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三)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自行联系学校。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相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表3,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并持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根据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准确转入学生的学籍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上传《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和1-2项关键证明材料,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除因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出现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外,取消纸质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转出学校应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同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跨省转学流程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教基一司函〔2013〕68号)执行。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二十八条 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第六章 辍学、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对学生每天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对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学生,首先要在系统中标注为“疑似辍学”,如果该学生重新回到学校,则对该“疑似辍学”学生进行返校操作。   经教师家访劝说无果的,由学校将该学生基本情况及开展“追辍”工作情况、家访记录等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启动“控辍保学”程序。   在经过学校和相关部门核实后,该学生确实不再上学,将该学生学籍状态定为“辍学”。如果该学生确定为“辍学”后又返校的,所在学校学籍管理员直接对该辍学生进行返校操作。   第三十条 学校要及时更新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信息,对本服务区域内的学生家庭情况变化信息及时了解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注。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因出国(境)定居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见附表4),经学校核办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   学生出国(境)定居后又回国并仍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接收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其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七章 毕业、升学   第三十三条 凡在学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予以毕业,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办。   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编号、验印后,由学校颁发。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由学校在7月30日之前完成。学校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要确定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市适用的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有关文件,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学生基本信息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基础数据   编号   单位   基础数据   学生个人基础信息   1           8           2           9           3           10           4           11           5           12           6           13           7                       学生个人辅助信息   14           17           15           18           16           19           学生学籍基本信息   20           24   年/月       21           25           22           26           23           27           学生个人联系信息   28           32           29           33           30           34           31                       学生个人扩展信息   35           41       36           42       37   43       38   44       39   45       40           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   46   公里   48   47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一   49       55   50       56   51       57   52       58   53       59   54       60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二   61       67   62       68   63       69   64       70   65       71   66       72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核办人: 核办日期:   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附:证明材料   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附:证明材料   河北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   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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